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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5-29

中国

2025年12月27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商标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45天,截止至2026年2月10日。本次是最后一次征求意见,如无重大争议,新商标法有可能在约半年内通过并公布。

本《修正草案》不同于2023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公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对现行制度进行大幅颠覆。而是聚焦于实务中已被视为问题的事项,并将行政及司法实践中已确立的操作明确为法律规定。

2023年征求意见稿中包含的:申请阶段的使用承诺制度、禁止重复申请、“恶意商标”的强制转移制度等争议较大的制度均已被删除。尽管在后续审议过程中可能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但预计不会出现重大制度变更,或再次纳入上述《2023年征求意见稿》中的争议条文。

《修正草案》共9章84条(现行法为8章73条),明确体现了中国商标制度从“重注册”向“强化商标使用义务”转变的立法方针。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扩大商标保护对象、加强对“恶意商标注册”(Bad-faith filing)的制裁、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防止商标权滥用。

此外,在结构上新增了“商标注册条件”一章,将此前分散于各章中的注册要件进行了整理和集中。条文布局也进行了较大调整,使逻辑更易于公众理解。

以下重点介绍对实务影响较大的修改点:

一、程序方面的主要修改

1、商标异议期从现行的3个月缩短至2个月,旨在进一步缩短商标注册的整体审查周期。(第三十五条)

2、明确商标行政确权程序中的审理中止(暂停)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四十条:对于异议、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若需依赖法院或行政机关正在审理的其他案件结果,“原则上应当中止审理”。(现行法规定为“可以中止”)

该规定将2023年商标局公布的《关于应当中止审理评审案件的情形规范》及现行实务操作法律化。不过,对于是否需要等待相关案件(涉及引证商标)的所有程序全部结束,本条文及上述中止情形规范均未明确,实务中处理方式也不统一。期待今后进一步明确。

3、行政确权案件中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第四十条第二款·争议条文)

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了商标局中止审理的操作,而第四十条第二款则排除了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成为较大争议点。

第四十条第二款:法院审理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或无效宣告决定时,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也就是说,即使在法院诉讼阶段引证商标被撤销、注销或转让,从而影响案件实体审查结果,仍以评审决定作出时的商标状态为前提进行审理,这显然存在合理性问题。因此,该条文不排除未来修改的可能性。

4、商标局依职权撤销三年不使用或成为通用名称的商标(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修正草案》删除了《2023年征求意见稿》中的商标使用承诺制度,同时增加了本条款,强化了注册商标的使用义务。新设了对于注册后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或已成为通用名称的商标,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的制度。这有望大幅清理休眠商标。

二、实体方面的主要修改

1、扩大商标保护对象——增加动态商标(第十四条)

顺应数字化发展和保护扩大的需求,进一步扩大了商标保护范围。但气味商标、位置商标、全息图、商业外观等仍未被纳入保护对象。

2、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明确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一样,可以获得超越类似范围的保护(第二十条)。

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要素中,增加了“过往保护记录”,不再限于必须曾有驰名商标认定记录(第六十二条)。

3、统一并明确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第十八条·重要条文)

第十八条:无使用目的,明显超出正常商业需要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本条整合了现行法第四条(无使用目的的“恶意注册”)和第四十四条(欺骗及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明确并统一了打击“恶意注册”的法律依据。最大的要点在于,该条款被置于“商标注册条件”一章。这意味着该条款可适用于商标确权审理的各个阶段(初审、异议、无效宣告)。即,从初审阶段起,商标局即可自行依据该条款直接驳回“恶意注册”。

不过,“明显超出正常商业需要”具体指什么、是否包含防御性注册,有待后续审查、司法实践及相关配套规定明确。企业合理的品牌保护和前瞻性的中长期商标战略,应仍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容许。

4、引入对“恶意商标注册”的行政处罚(第五十三条·重要条文)

第五十三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实施下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之一,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执法部门可以对申请人予以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违反第十五条(涉及误导性条款)仍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恶意商标注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三)故意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代理人抢注、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本条是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但该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应不是处罚的前提条件。此外,“产生不良影响”“明知”“故意”等要件具体如何判断,需关注后续相关规定的细化及实务中的运用。明确“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可能成为行政处罚对象,体现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强化,但罚款上限相对较低。

5、打击“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重点条文: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此处“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① 使用方式导致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产生误认(违反绝对条款);

② 使用方式导致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商标近似条款),即损害特定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

本条旨在规制“商标注册后,通过变形使用造成误导的行为”,其特点在于情节严重时可以撤销商标注册本身。该规定为打击实务中常见的“打擦边球”、故意诱导误认的商标使用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权利行使相关规定的修改

1、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司法程序的相互移送及协作义务。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相互推诿,促进商标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顺畅衔接。(第七十二条)

2、损害赔偿额计算中的第一顺位变更(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本次修改将损害赔偿额计算的第一顺位,从原先的“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变更为: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为基准。

这是因为实务中权利人损失金额往往难以计算,该修改旨在赋予权利人更大的选择空间,选择对其更有利的计算方式,从而使主张的赔偿额更具弹性。

3、明确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独立于法定赔偿额计算(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本规定与现行司法实践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强调合理开支的独立性。据此,有望促使法院提高对合理开支的赔偿金额。

4、明确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免除赔偿责任的时间基准为“起诉前”(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权人未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权人提供其在起诉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权人无法提供使用证据,且无法证明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以现行实务为前提:即使权利人未使用注册商标,仅免除被控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否定侵权行为的成立本身。“起诉前”这一时间基准虽客观明确,但权利人可能通过在起诉前先进行商标使用来规避免责。

5、规定恶意诉讼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行使商标权时,既需保护商标专用权,也需为他人进行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使用)留有空间。此外,实务中也存在恶意抢注商标后提起侵权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

关于恶意诉讼,《修正草案》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在总则第九条中增加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相结合,有助于遏制权利滥用。

综上所述,《修正草案》针对正当的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行为,完善了贯穿全过程的规定,为更有效地打击恶意商标注册和不正当商标使用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次《修正草案》回归了商标注册应基于使用需求的立法本意,同时在条文布局上逻辑也更加清晰。

但遗憾的是,实务中备受关注的共存协议(同意书)问题未被涉及。此外,对于企业如何协调构建正当且具有前瞻性的商标组合、超出实际使用需求的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制度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今后仍需更详细的规定加以完善。

南非

商品和服务尼斯分类(“尼斯分类”) 是一个用于对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归类的国际体系。该体系在全球范围(包括南非)内使用,并影响商标的申请、审查和保护方式。

第13版尼斯分类(NCL 13-2026) 于2026年1月1日生效。虽然该分类会定期更新,但新版本通常会带来更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包括将某些商品移至不同的类别,以及更新某些产品和服务的描述方式。

对于南非的品牌所有者而言,这些变化至关重要,因为它们会影响新商标申请的提交方式、现有商标组合的审查方式,以及品牌权利如何随时间得到保护。

一、2026年有哪些变化?

NCL 13-2026将适用于所有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新商标申请。

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商标通常将保留其原有分类,不会自动重新分类。但是,如果某些商品或服务随后被归入不同的类别,这将影响商标注册簿的检索方式、现有商标注册的执法方式以及新商标申请的提交方式。

二、商品分类的主要变化

NCL 13-2026引入的一项显著更新是某些常见受保护商品的重新分类,具体如下:

1、眼镜及光学产品

此前,诸如眼镜、太阳镜和隐形眼镜等产品被归入第9类(包括光学仪器)。自2026年起,这些商品将移至第10类(包括医疗及健康相关产品)。

这一变化认可了光学产品的功能性和健康相关属性。但需要注意的是,主要功能为电子的智能眼镜或可穿戴设备,仍将保留在第9类。

因此,在眼镜行业经营的企业应确保自2026年起提交的任何商标申请都寻求在第10类获得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值得在多个类别提交申请以维持强大的品牌保护。

2、紧急及救援车辆

紧急及救援车辆,如救护车、消防车和救生艇,将从第9类(特殊用途设备)移至第12类(车辆及运输工具)。这是一次合理的重新分类,因为救护车、消防车和救生艇将被视为车辆和/或运输工具。

这一变化与涉及汽车制造、紧急服务或国防相关行业的企业尤为相关。

3、电加热服装

电加热服装将从第11类(照明、加热、烹饪设备)重新分类至第25类(服装、鞋帽)。尽管这些服装含有加热元件,但现在根据其主要性质(作为服装)而非加热设备进行分类。

这一更新对服装、户外及生活方式品牌尤其重要。

4、其他值得注意的产品变化

除上述主要更新外,NCL 13-2026还对许多其他产品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

(1)萜烯从第3类(成品消费品)移至第1类(工业化学品),以更好地反映其主要商业功能是作为工业/化学物质,而非成品化妆品;

(2)奶油糖霜和糖衣产品从第29类(乳制品)移至第30类(预制、烹饪或调味产品),使其分类更决定性地取决于产品在贸易中的使用方式和认知,而不仅仅是其成分构成;

(3)某些软管喷嘴从第21类(家用/消费用具及设备)移至第17类(橡胶/塑料制品及管道相关组件),以反映其技术功能和行业背景,而非与消费品的表面相似性;

(4)舌刮器从第10类(医疗及牙科器械)移至第21类(个人卫生及修饰用具),以反映日常商业现实和监管特性,而非过于技术化的“医疗用途”概念。

三、影响服务的更新

虽然大多数主要变化涉及产品,但一些服务类别也得到了澄清。特别是与眼镜相关的服务现在划分得更加清晰,例如:

1、销售眼镜(零售和批发)属于第35类(零售、批发、线上平台、广告及商业服务);

2、光学产品的修理或维护属于第37类(修理维护及安装服务);以及

3、验光和眼科护理服务仍属于第44类(医疗、保健、卫生及美容服务)。

第13版尼斯分类反映了当前商业环境下对产品和服务认知方式的变化。通过提前规划并确保商标申请与更新后的分类保持一致,品牌所有者可以降低风险,并维持强大、有效的品牌保护。在一个品牌价值扮演日益重要角色的市场中,理解商标如何分类对于确保稳健的知识产权战略至关重要。。

越南

2026年3月16日,越南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及高科技犯罪的新法令草案,以取代现行有效的第25/2014/ND-CP号法令。在该草案中,公安部提出了一个全面的监管框架,旨在处理网络安全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措施。

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该法令草案第9条特别引人注目,其中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详细列出了构成侵权的行为清单。

1、版权及相关权侵权:

(1)未经权利人同意,在数字平台上上传或分享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节目、计算机程序、软件、研究材料、文件、学位论文或其他智力成果。

(2)未经授权对受版权保护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或艺术表演进行直播。

(3)通过网站、社交网络、应用程序或数字平台上传、分享、存储、传播或提供指向侵权作品或数字内容的链接。

(4)提供或使用软件、工具、设备或访问代码,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或逃避权利人实施的合法控制机制。

(5)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复制他人作品的思想或结构,而未进行实质性的新创作或未适当署名,从而对原作者造成损害。

2、工业产权侵权:

(1)通过在线平台制造、交易、广告或分销带有假冒商标、地理标志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假冒商品,以及侵犯工业产权的商品。

(2)未经授权注册、占用或使用域名、账号名称或数字标识,导致对权利持有人或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3)通过在线平台生产、使用或销售含有专利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产品。

(4)广告或介绍其技术特征或特性与受保护发明相同的产品。

二、除直接侵权外,法令草案还针对支持和协助活动,包括:

1、在收到权利持有人或主管机关的有效通知后,未能遵守删除程序或故意保留侵权内容。

2、通过向托管侵权内容的网站提供广告服务或支付网关服务来便利侵权。

3、建立或运营组织、支持或便利知识产权侵权的网站、应用程序、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店铺、频道、群组或中介账户。

4、通过网络空间中的广告、订阅、数字支付、支付中介或其他变现方式,从侵权活动中获取非法利润。

5、隐瞒侵权商品或数字内容的来源或使其合法化,或阻碍对侵权行为的发现、移除或处理。

6、通过网络空间实施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影响

1、扩大了警察机关的执法权力: 警察被授予执法权,可以对涉及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域名等领域的侵权行为采取行动。现行法规尚未明确规定此类权力。

2、引入了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条款: 针对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可能侵犯版权的作品的新规定,反映出监管机构对生成式技术带来的新兴风险的日益关注。

3、与工业产权侵权相关的新定义: 引入了一些新概念,包括“假冒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含有专利发明全部或部分内容的产品”以及“技术特征与受保护发明相同的产品”。这些定义可能会显著影响涉及工业产权的执法实践。

4、对帮助侵权行为的规制: 法令草案明确针对支持或协助活动,例如向侵权平台提供广告服务或支付系统——这些领域此前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定。

展望

尽管一些条款仍然宽泛,可能需要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澄清,但该法令草案标志着越南在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监管方法迈出了重要一步,并表明当局在加强针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执法机制方面出现了重大政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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