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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近日发布了《2026-2027年企业计划》,明确了未来一年的核心优先事项。这些事项将影响英国知识产权系统的所有用户。
要点概览如下:
一、知识产权服务的重大数字化转型
UKIPO正持续推进“一体化知识产权局”(One IPO)转型计划的下一阶段。专利申报近期已迁移至OneIPO系统,UKIPO将继续加强和扩展该系统,并启动商标业务的下一阶段转型(包括吸取专利转型的经验)。该计划还指出,某些领域的积压案件有所增加(原因是商标申请量大幅上升,以及专利向OneIPO服务过渡的复杂性),UKIPO拟着手解决这些问题——这无疑是受欢迎的举措。一旦OneIPO系统全面稳定运行,简化的数字服务将减少行政摩擦,有利于管理各类知识产权的复杂或高量组合。
二、支持企业增长和知识产权商业化
该计划的一个核心主题是帮助企业充分释放其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特别侧重于中小企业,但同时不降低对大型组织的服务水平。UKIPO支持中小企业获取知识产权建议,并将继续这样做。计划还提及更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以及推进英国外观设计框架的现代化。
三、与人工智能协同工作
该计划在采用人工智能方面包含两个方向。一是内部:UKIPO寻求在局内负责任地实施有效的人工智能工具,以提高生产率并改善客户体验。二是外部:UKIPO将与英国政府合作,在确保英国人工智能和版权框架同时支持英国世界领先的创意产业和技术产业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总体而言,该企业计划标志着英国知识产权体系朝着支持创新和数字化的方向发展。对客户而言,这既带来了明显的机遇,也强化了尽早获得战略性知识产权建议的价值,以便应对技术变革,并充分利用快速演变的知识产权环境。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议会提出了《2026年海关立法修正案(假冒商标侵权通知)法案》,该法案旨在:
为进口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设立一项新的严格责任犯罪;以及将进口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品)纳入由澳大利亚边境执法局(ABF)管理的侵权通知计划的范围。
一、为何要进行这一修改?
《解释性备忘录》指出,推动该法案的原因,是认识到目前知识产权所有人针对假冒商品进口所能获得的救济并不理想。现行立法制度,包括《1995年商标法(联邦)》和《1968年版权法(联邦)》,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提起法院诉讼,并向ABF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扣押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
第一步是由注册商标所有人向ABF提交“异议通知书”。所有澳大利亚注册商标持有人均可向ABF申请异议通知书。
一旦异议通知书生效,ABF可以扣留(或扣押)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然而,知识产权所有人仍需负责随后针对进口商的任何民事诉讼。一旦ABF将该事项移交知识产权所有人,ABF便不再有权对进口商采取行动。
从现行制度可以明显看出,知识产权所有人针对假冒进口商品所能获得的救济(即自行对进口商提起诉讼)依赖于其为此类诉讼提供资金的能力。《解释性备忘录》提到,与行业利益相关者的磋商显示,他们估计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诉讼平均成本在20万至50万澳元之间。对于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所有人而言,这可能是完全无法承担的。此外,即使商标持有人能够承担此类民事诉讼的费用,业界也认为,法院判给的损害赔偿金额不足以影响造假者的商业模式。对于此情景下的假冒商品进口商,他们只需放弃被ABF扣押的商品即可,不会有其他后果。从《解释性备忘录》来看,ABF也坦承,对各类货物的查验并非完美无缺,因此假冒商品进口商可能正在建立一种商业模式,其基础是某些批次的货物可能会被扣押并最终被放弃。
因此,该法案旨在通过使假冒进口商的商业模式无利可图来建立经济威慑,因为被扣押货物的价值,加上侵权通知中规定的罚款金额,可能会超过未被发现的侵权货物批次所实现的利润。
《解释性备忘录》还明确指出,这些措施将通过限制潜在有害的假冒产品(如充斥澳大利亚市场的假药和假电子产品)使更广泛的社区受益。
二、具体有哪些变化?
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新条款将为进口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进口商规定一项刑事犯罪。这将是一项“严格责任”犯罪,意味着不需要证明进口商存在进口侵犯商标商品的主观意图。
新条款第10AB条将被插入《1905年商(商品说明)法》:第10AB条 进口带有假冒商标商品的犯罪。
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则构成严格责任犯罪:
(1)该人将商品进口到澳大利亚;且
(2)以下任何一项适用:
①商品上带有注册商标;
②商品上带有与注册商标实质上相同的标记或标志;
③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已被更改、污损、添加、全部或部分移除、擦除或消除。
如果由ABF进行起诉,对个人的最高处罚为60个罚款单位。如果进口商是法人团体,法院可处以对自然人可处以罚款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当前联邦罚款单位的金额为330澳元。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根据当前联邦罚款单位价值计算,每次犯罪的个人最高罚款为19,800澳元,法人团体最高为99,000澳元。
作为ABF启动起诉程序的替代方案,拟议的修正案将把ABF现有的侵权通知计划扩大到涵盖第10AB(1)条。每次进口的侵权通知中规定的最高罚款金额,个人为15个罚款单位(4,950澳元),法人为75个罚款单位(24,750澳元)。
三、商标持有人应了解的事项
所有注册商标所有人均可向ABF提交“异议通知书”,这是一种通知ABF该商标存在的规定表格。如果这些处罚条款获得通过,该启动程序不会改变。一旦异议通知书生效,ABF可以扣留任何涉嫌侵犯该所有人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即使有上述新的变化,任何商标所有人完成异议通知书的提交仍然很重要,以便违规商品能够被扣押,并启动后续的起诉或侵权通知程序。
异议人应就异议通知书的提交以及由此承担的义务寻求法律建议,这些义务可能包括同意偿还因任何扣押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即运输、储存和销毁费用)。
泰国
泰国持续推进其商标申请体系的发展,新增了一条加快审查通道。自2026年1月1日起,泰国知识产权局(DIP)推出了"Fast Track 4 Month Plus+"(4个月加速+),这是一项专为急需在电商平台上使用注册商标的电商企业家设计的新选项。
这一新通道建立在现有快速通道系统(6个月和4个月通道)的基础上,但增加了"电商使用"作为申请符合快速通道资格的条件。根据该计划,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在提交后4个月内收到首次审查意见。
1、"Fast Track 4 Month Plus+"适用于:
(1)通过线上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或公司。
(2)仅限提交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不符合条件。
(3)符合条件的商标包括:标识、图形、图案元素、文字、名称和数字。但是,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和声音商标被排除在外。
2、要符合该快速通道的资格,申请必须满足若干严格标准:
(1)仅限电子申请 – 必须通过泰国知识产权局的在线系统提交申请。
(2)单类别申请 – 仅限于一个类别,且商品/服务项目不超过10项。
(3)预先批准的规范 – 商品/服务必须与泰国商标局指南中列出的内容完全一致。
(4)不允许修改 – 任何变更(例如商品/服务规范修改、转让或名称/地址变更)将导致申请转为普通通道。
(5)注册的紧迫需求 – 申请人必须解释需要注册商标用于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在线销售的理由(例如,商业或营销计划)。
(6)需提供检索证明 – 必须提交在三个数据库(泰国商标局、TMview 和 WIPO 全球品牌数据库)中进行过在先检索的证据。
(7)申请时文件齐全 – 所有支持文件,包括授权书,必须一次性提交。不允许延期。
3、办理所需时间(如果满足所有要求):
(1)申请将在4个月内得到审查。
(2)如果通过审查,将予以公告以供异议。
(3)如果在2个月的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将进入注册阶段。
(4)注册证书通常会在缴纳官方费用后1个月内颁发。
(5)申请人可预期整个流程在大约6-7个月内完成。
4、重要限制:
(1)该通道不适用于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的申请。
(2)如果第三方基于国外申请成功主张更早的优先权日,审查员可以撤回该申请或注册。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接受此条件。
越南
第06/2026/TT-BTC号通函("第06号通函")修订了经第13/2020/TT-BTC号通函修订的第13/2015/TT-BTC号通函,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是有关边境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通函。对于有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尤其是面临假货、仿冒商标货物或在口岸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风险的企业,正确理解这些变更不仅是程序合规问题,更是风险管理问题。
一、第06号通函改变了海关监督请求文件的要求,朝着更简化和数字化的方向发展
优先通过电子平台提交文件:新第6条将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作为主要提交渠道;仅在系统出现技术故障或尚未满足条件时,企业才可恢复提交纸质文件。同时,文件可按照信息指标或附录II的01号表格进行申报。这表明海关监督程序正从"纸质文件"思维转向"电子数据"思维。
简化权利证明:对于主管机关已在官方网站上以电子形式颁发的保护文献或证书,企业无需提交副本,只需在申请表中完整申报信息并提供电子网站信息供海关机关检查核对。
放宽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要求:与旧第6条相比,新第6条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当权利主体为在越南无住所的组织或个人时,不再要求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领事认证。
企业自我合规责任增加:与更宽松的程序相伴的是更高的自我责任要求,申请人必须对申报和提交的全部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第06号通函更明确地规定了海关监督请求文件的检查与处理
修订后的第7条明确了海关监督申请单的检查和处理程序,新第7条将处理流程清晰分为两个层级。首先,海关局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如文件不齐全,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充。只有在文件被确定为齐全后,海关机关才进入内容审查阶段。
海关监督请求文件的审查范围得到扩大且更加实质化。海关局不仅查看保护文献是否有效,还检查保护文献/证书的信息、申请与所附文件的一致性、照片、描述、货物信息,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和有效期。如果授权委托书不合适或已过期,这可能成为不接受文件的独立依据。
新第7条更明确地规定了处理期限:自收到齐全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局必须发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通知。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跟踪进度,同时也迫使企业准备齐全准确的文件。
三、海关机关主动拦截假货、假冒知识产权货物
第06号通函最引人注目的新特点是第10a条规定的主动拦截假货、假冒知识产权货物的权限。根据第10a条,在检查、监督和控制过程中,如果海关有明确依据怀疑货物是假冒商标货物、假冒地理标志货物或盗版复制品,则申报单所在地的海关队长可以作出暂停办理海关手续的决定。此后,如文件中有联系信息,海关必须在8个工作小时内通知权利主体或合法授权人。
第10a条的基本特征是它更明确地确认了海关的依职权主动机制。但企业不应误解为从此无需提交监督文件,因为海关会"自行处理"。第10a条只有在海关已有明确依据怀疑时才能发挥作用,而实际上,企业先前提交的监督文件的质量恰恰是增强或减弱海关"自行发现"能力的因素。换言之,第10a条并不替代监督,而是使早期注册监督变得更有价值。
四、对电子商务交易货物的处理
第06号通函还首次新增了第14a条,涉及对与通过电子商务交易的知识产权权利相关的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检查与监督。这是电子商务货物首次被单独列入一条,表明越南已正式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风险领域。根据第14a条,检查与监督在风险管理基础上进行;如有明确依据证明是假冒知识产权货物,则按第10a条处理;而对疑似假货或侵犯知识产权权利货物的处理,则仍分别适用通函的第13条和第14条。
第14a条的特点是海关机关正式将电子商务纳入边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直接调整范围。对于通过数字平台进行进出口货物的企业,这不再是一个应关注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立即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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