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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拟修订:明知欺骗仍注册,最高罚10万→

更新时间:2026-06-23

商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6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加大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就“近年来‘心机商标’引起社会关注”的问题作出了回应。


记者会上,发言人黄海华表示,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也是企业的品牌标识。有的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上煞费苦心,将商标作为误导消费者的“套路工具”。“心机商标”一词充分表明了消费者的负面评价。这一行为,严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标法修订草案将提请继续审议,并作几点主要修改:


  • 一是强化“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这一修法目的;


  • 二是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使用管理


  • 三是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商标注册申请服务平台,方便查询、注册和使用商标;


  • 四是对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作出衔接性规定;


  • 五是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 六是强化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 七是完善处理境外商标侵权案件相关规定,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权益保障;


  • 八是进一步推动解决商标重注册轻使用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 黄海华:一是要求严把审查注册关。商标注册申请人明知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


三是加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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