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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最高法发布2025年度报告,这些商标问题值得关注

2026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其中商标行政案件审判部分(第15-21条)明确了多项重要法律适用要点,涵盖图形商标显著性判断、地理标志商标有效性认定、“一人多标”使用证据审查等热点问题。
我们选出了几个对商标实务工作很有借鉴意义的裁判要点,供大家参考:
1. 图形商标的固有显著性
要点归纳:最高法明确,应以商标申请注册时该图形能否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为标准,与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必然关联。判断时点以申请日为准,一般不考量申请日之后的事实变化,除非该图形商标在核准注册时已成为通用图形。
实务关联:第一,代理人在应对类似的无效宣告抗辩时,应坚决主张以申请时的状态为据,排除对方以“当下使用不规范”等后续使用情况来否定注册合法性的干扰;在申请阶段则应注重标志本身的设计感与独创性,确保在申请时即具备区分来源的识别性。第二,对于具有装潢属性的图形商标,应建议企业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应适当增加“TM”或“®”标注,通过明示的方式强化其商标属性,避免因长期作为背景装潢使用而在后续侵权诉讼中被法院弱化为“描述性元素”。
2. 产区范围重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能否并存?
要点归纳:在后申请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在先商标产区范围存在包含关系,并不当然违法。只要在后申请符合产区划定、质量管理等要求,能与在先商标产品形成区分,即可获得注册。
实务关联:第一,在申请包含关系的地理标志商标时,申请材料更应着重论证“特定品质”与“特定亚产区(小环境)”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关联,尤其是对比同产区的地理标志,要充分证明申请地理标志拥有自有特定品质和质量管理体系;第二,对于已经获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权利人,面对后来者包含式的申请,若进行干预,仅主张“地域名称包含”或产区覆盖范围上存在重叠,通常难以获得支持,需举证对方管理规则混乱或产品品质不具备特异性。总之,要以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最终判断标准。
3. 商标使用证据审查
要点归纳:关于实际使用下位概念商品是否构成对上位概念商品使用的认定,应当遵循实质相同原则,认定关键在于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是否实质同一,以及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与市场实际,而非局限于《分类表》的名称形式。
实务关联:在撤三答辩或撤销复审案件中,案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系指定使用商品下位概念商品时,可以认定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在准备证据材料时,除了需要提供常规的实际使用证据以外,建议引入国家标准、行业工具书或字典来解释下位概念(如“镍铁合金”)与上位概念(如“铸钢”)的种属关系,辅助国际局或法院进行技术性判断。
4.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要点归纳: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可以综合考虑诉争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商标转让、受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等因素,关联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及相关行为在适当情况下亦可纳入考量范围。
实务关联:在商标无效宣告或异议中,除了被异议人、被申请人本身的商标注册情况以外,代理人应着重调查案外关联公司的申请记录。若申请人通过由不同子公司分散申请的方式规避“大量囤标”的审查,可适用该裁判要旨,主张将关联企业行为纳入整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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