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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青海省组织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26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5年拟在资源与环境、材料科学、能源科学、人口与健康等学科和重点需求领域,开展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已运行和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本单位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先进水平或特色,在省内外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有能力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科研项目经费。

2.实验室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具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参与竞争和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基本满足科研需要,原值200万元以上,并对外开放使用。有稳定的管理和实验技术队伍,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4.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各方面的条件保障,并投入一定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二、注意事项

1.申报实验室的具体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申报时可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

2.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实验室必须由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即可参照《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附件1),择优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报《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审核后报省科技厅。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3.原则上每个方向择优遴选1个实验室,每个单位在1个方向最多只能推荐1个实验室。

4.申请报告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并加盖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上报省科技厅。申报截止日期:2015年12月5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将不予受理。

5.申报工作结束后,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评审,重点审查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内容、研究工作的基础和水平、人才队伍状况、科研实验条件、运行管理机制、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支持等。评审以实验室主任PPT汇报演示和答辩、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请相关实验室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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