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十六大税务风险点

一、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准确理解“当期1日”生效规定
风险点:增值税法实施后,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日期统一为“当期1日”。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纳税人将“当期1日”理解为“登记办理日”或“次月1日”,导致生效后未及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纳税而引发涉税风险。提醒注意:这里的“当期1日”实际与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选择按月纳税还是按季纳税有关。比如,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5月份累计超过规定标准,2026年5月20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其登记为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那么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5月1日如果其属于可以按季度申报的银行业纳税人,而且选择登记为按季申报的一般纳税人,那么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4月1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六条、第十一条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点:一般纳税人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纳税人为降低税负,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或状态异常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据此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殊不知,此种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不仅需要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逃税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三、人为拆分合同适用低税率、征收率有风险
风险点:增值税法实施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要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纳税人将一项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业务,应按主要业务适用较高税率、征收率的应税交易,人为拆分为多份合同,以适用较低税率、征收率,从而少缴增值税。殊不知,这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三条
四、增值税申报收入=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切勿漏报!
风险点: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所有开票和未开票收入。企业通过隐瞒未开票收入控制销售额以减少应纳税额,涉嫌偷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所有开票和未开票收入。企业通过隐瞒未开票收入控制销售额以减少应纳税额,涉嫌偷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招用多重身份重点群体人员不可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风险点:企业在适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时,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四款
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不全有风险
风险点: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部分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时,未按要求留存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或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无法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将被追缴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七、“白条入账”,汇算清缴要调增
风险点: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若以"白条”等不合规凭证作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若因此少缴税款,还将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至十六条
八、“替票”入账风险高,业务、发票须一致。
风险点:用A发票报销B费用,或用油费票顶替奖金,扭曲业务实质,属于虚开发票及偷税行为。不仅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还将面临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将受严厉处罚。
九、非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加计扣除要合规
风险点:企业在无法提供工时分配记录等佐证资料的情况下,将非全职研发人员工资、非研发专用设备折旧额全额计入研发费用,存在多加计扣除风险,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企业应对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研发人员和仪器设备,记录活动情况,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十、研发人员≠全体员工“直接从事"概念勿混淆
风险点:企业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管理人员、会计、后勤的工资薪金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存在多计研发费用风险,实际不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条,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十一、研发设备“三清"管理用途清、记录清、分配清
风险点: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可加计扣除。但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按合理方法(如实际工时占比)在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折旧费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I旧费。
十二、研发形成产品已销售对应材料费用不应加计扣除
风险点:企业研发生产单机、单品的,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或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却未冲减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存在多加计扣除风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七条
十三、分清“人员人工”与“其他"加计比例有说法
风险点:企业将差旅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错误归入“人员人工费用”全额加计扣除,实际应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时受10%比例限制。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十四、冒用他人身份扣缴申报属违规
风险点:企业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工资薪金扣缴申报,相关支出不得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员工离职后,企业应及时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更新信息,否则也属冒用他人身份情形。若企业冒用并构成虚列成本费用,涉嫌偷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十五、纳税缴费信用是资产,失信受损,守信受益!
风险点:经营主体涉税涉费违法失信行为将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信用级别低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经营主体涉税涉费违法失信行为将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信用级别低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十六、银行存款账户须全报,逾期:漏报有风险。
风险点:企业开设的所有存款账户,均需自开立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若少报、漏报或逾期未报,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还将影响纳税信用评级。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及第六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违者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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