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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政策

民企参军资质、军工认证条件解读

更新时间:2025-07-29

一、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军标)

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承担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单位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单位;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按照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运行武装质量管理体系六个月以上,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六)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保密认证)

审查认证机构:

 

一级保密资格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查

 

二级保密资格由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查


    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军工保密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近3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

(三)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

(五)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直接投资的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军工保密资质的,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军工保密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证明材料,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五)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自申请之日起履行期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文书格式、材料清单等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

发证机构: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三)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四)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六)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七)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申请装备承制单位,应当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专业技术资料证明材料;

 

(三)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四)财务资金状况证明材料

 

(五)企业经营信誉证明材料

 

(六)保密资格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构: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3 份、3 份纸质(含 1 份光盘);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份、3 份纸质(含 1 份光盘);

 

(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 份、3 份纸质(含 1 份光盘);

 

(四)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复印件 3 份、3 份纸质(含 1 份光盘);

 

(五)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3 份、3 份纸质(含 1 份光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复印件 3 份、3 份纸质(含 1 份光盘);

 

(七)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复印件 3 份、3 份纸质(含 1 份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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