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政策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方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不予以许可: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具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三)人员证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出具单位:人力社保部门);
(四)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1.有关安全设备和认证系统在有效期内的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和准予销售凭证复印件(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密钥管理系统、防火墙、入侵检测、密码机、安全网关、密码钥匙、杀毒软件、网络漏洞扫描系统等);
2.电子认证系统技术体系审查报告的复印件;
3.消防工程、防雷检测、核心屏蔽机房、运营机房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公司章程复印件;
(七)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申请单位拟实施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九)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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