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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6-07-16

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1),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并在本公告规定的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的规定,适用《裁量基准》。

(一)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见附件2)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二)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

(三)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四、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税务总局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立改废”情况,持续动态修改《裁量基准》,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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