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政策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 号 )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包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实施的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以及依据法定权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的省级企业资质审批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 资质申报前企业应做好数据信息的维护更新,经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通过入库的企业数据,可用于资质申报。工程项目入库业绩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分为A、B、C、D 四个等级,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业绩 ,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数据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数据且工程项 目信息完整。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 ,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第五条 资质申报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企业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 三库一平台”)提交申请 ,并按照办事指南和资质标准上传相应材料。
第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 日 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内容应当明确、完整。
(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并 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时限。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七条 材料齐全的资质申请件转入审查环节, 已受理的资质申请按下列流程进行审查:
(一)经办。经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针对材料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审核。审核人审查材料及初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定。审批人审查材料及初审、审核意见 ,作出审批决定。
(四)公示。作出行政许可的时限为20 个工作 日,审查意见通过“ 三库一平台”公示 ;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 日外,其余资质公示期为3 个工作 日。
(五)陈述。企业可在公示期内进行陈述申辩 ,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进行说明。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港 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审查。
第九条 针对第八条所列之申报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内,根据资质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代表工程业绩等材料 ,各相关厅局对其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审查意见后5 个工作 日 内作出审批决定 ,并通过“ 三库一平台”公示审查意见3 个工作 日。
第十条 企业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可对申报企业的人员、资产和业绩等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核查或其他方式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依规需要启动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 ,或企业提出陈述需要启动特别程序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 ,但行政机关应当将启动特别程序及所需时长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制定资质审查规则,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行为,相关内容应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加快推进资质的智能审批,分级开展基础数据治理 ,优化智能审批流程 ,推进外部数据共享,推广审批系统按照资质审查标准进行智能化判定 ,提升资质审批效能。
第四章 文书制作与归档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根据审批意见及日期,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根据审批结果颁发资质电子证书 ,企业可自行登录“ 三库一平台”下载打印文书和电子证书。
第十五条 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全过程材料以电子形式归档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资质申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技术负责人已用个人带业绩方式为企业申报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 ,从企业获得资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以个人带业绩方式为其他企业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二)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在申报前一年内参与两家以上( 不含本数)不同单位资质申报的 ,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主要人员补缴社保不予认定 ,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并提前登录“ 三库一平台”检查、维护企业相关信息 ,避免影响资质业务办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大动态核查力度 ,对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依法予以责令整改、撤销、 吊销或处以罚款等。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90 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工程监理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日前, 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二十条 企业如需开展未被批准延续资质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业务 ,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建筑业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 个月内 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 ,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未被批准延续资质是最低等级的,则直接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 号)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 1 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 号)相关规定执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 ,逾期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被标注“ 资质异常” 的企业 ,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建筑业企业不得使用标注异常资质承揽新的工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许可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健全监督制度,强化资质审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 ,提高审批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四条 资质审批全流程应当通过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监管 ,对申报企业及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异常审批行为实时预警 ,动态处置 ,涉及违法违纪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承担的法定权限内的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各县( 市、区)依法授权办理的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 自 2026 年**月** 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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