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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12 月商标知产动态全扫描:政策,活动,案例&500 万赔偿案背后的 “品牌边界”!

更新时间:2026-01-16

12月5日,普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召开“普陀区商标预警分析企业需求座谈会”。会议邀请区内重点行业企业代表、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家,围绕企业商标布局、侵权预警等实际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 12月26日,临空基地在长宁区知识产权局指导下成功主办“智护创新・融享先机知识产权全场景赋能专题活动”。活动聚焦企业风险控制、专利产品备案及企业知识产权分析利用。

▲ 近期,在2025东方美谷国际化妆品大会上,“上海东方美谷化妆品审评核查前置咨询服务中心”与“上海奉贤(化妆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东方美谷服务站”正式揭牌成立。

▲ 近期,以“寻味崇明·地标领鲜”为主题的崇明地标宴发布会举行。


▲ 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修订后以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正式公布。该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章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  12月2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6年1月25日。

▲ 1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指引》,供相关创新主体参考使用。

▲ 1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略有上升。

▲ 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三版2026文本的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

▲ 近期,美国商务部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备忘录,对通过多方复审(IPR)程序申请专利无效的规则作出重大改变,要求申请者必须完整披露所有真实利害关系方。重点审查有外国背景企业提出的申请(尤其是中国企业),防范外国实体利用不透明投资结构影响美国知识产权安全。这是 USPTO首次将“国家安全”概念纳入专利无效挑战是否受理的法定核查因素,标志着美国专利制度与国家安全审查的正式结合。

      ▲  近期,《专利分级盘点及运用指南》(团体标准)由上海市技术市场协会对外发布并实施。该标准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牵头联合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共同起草。该标准将专利分为核心专利、重点专利、普通专利和瑕疵专利,确定了专利分级盘点时机和对象,明确权利、技术、经济、市场和战略五大分级盘点指标及计算公式,并提出在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和专利运营三大场景下对不同专利所采取的措施。中国标准化协会也在近期发布并实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保护规范》。

▲ 12月4日,《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并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

      ▲  近期,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于近日印发《浙江省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指南》。围绕法律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三大维度,细化设置可专利性、技术领先性、市场前景等7项二级指标,实行“A、B、C”三档评级,形成“积极申请”“建议申请”等四类结论,并建立二次评估机制保障合理诉求。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实行差异化流程:一般项目采用“项目组自评估+单位备案”模式,重大项目实行“专家组评估+严格备案”模式。

近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蒙牛公司“精选牧场”纯牛奶产品使用与伊利公司“金典”纯牛奶产品高度相似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蒙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2006年,伊利公司推出“金典”纯牛奶产品,并于2020年8月对包装、装潢进行了升级,该包装、装潢一直沿用至今。2023年12月,蒙牛公司推出“精选牧场”纯牛奶产品,包装同样为绿色、矩形外包装设计,并包含牧场、奶牛等设计元素。

伊利公司认为,蒙牛公司推出的上述产品包装、装潢与自己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导致消费者混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遂于2024年将蒙牛公司诉至南京中院,并索赔2000万元。蒙牛公司认为,伊利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不具有商业标识意义上的显著性。蒙牛公司自身“精选牧场”品牌经营已超十年,其包装装潢系自有设计延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涉案“金典”商品包装、装潢由伊利公司委托专业公司独立设计,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功能。经过伊利公司一定期间内持续、大量使用和宣传,该商品包装、装潢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影响力,与伊利公司产生了特定联系,增强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和效果。因此,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生效判决在认定商品包装、装潢的显著性时采用了“整体性”的判断标准,在认定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时,考虑了“客观现实的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两个方面,不仅进行了包装装潢视觉上的近似性比对,还充分考虑了商品销售场景、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以及来自社交媒体、电商平台评论、消费者投诉等渠道的证据,丰富了关于混淆认定的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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