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美国专利商标局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以加快专利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通过《联邦公报》发布通知,正式启动 “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Streamlined Claim Set Pilot Program)。该计划核心目标为评估限定数量的权利要求对专利审查周期与审查质量的实际影响,进而实现审查流程的提速优化。
USPTO 指出,通过将审查资源集中配置于 “已提交未审查且采用简化权利要求” 的专利申请,有望进一步削减案件积压、缩短审查周期。入选该计划的申请将获得优先审查资格(即享有特殊审查地位),此待遇将持续至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后续审查阶段不再享有特殊保障。该试点计划仅适用于特定待审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申请,且申请人需满足一系列严格的资格条件。
申请资格的核心要求
该试点计划适用于特定待审的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申请,但申请类型限制:申请人须在《联邦公报》通知发布前,针对 “原始非再颁、非延续发明专利申请”(依据《美国法典》第 35 卷第 111 条 a 款提交)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petition to make special);依据《美国法典》第 35 卷第 371 条提交的国家阶段申请,不具备参与资格。 权利要求限定:申请文件需满足 “1 项独立权利要求 + 总数不超过 10 项权利要求” 的数量标准,且严禁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除独立权利要求外,其余权利要求需符合《美国法典》第 35 卷第 112 条 d 款规定的从属格式 —— 须援引在先权利要求、完整涵盖被援引权利要求的全部限定特征,并对在先权利要求的客体进行进一步限定;同时,对在先权利要求的引用需置于前序部分,且所有权利要求需与独立权利要求归属同一法定发明类别。申请人可通过在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的同时或之前,提交初步修正案以满足上述权利要求要求。 申请人申请量限制:申请人或共同发明人,若作为发明人 / 共同发明人出现在其他已依据本试点计划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的非临时专利申请中的数量不超过 3 件,方可具备申请资格。
请愿书以及终止规则
提交时限:特殊审查请愿书需在第一次审查意见(含书面限制要求)发出前提交,并需同步缴纳请愿费(依据《美国联邦法规》第 37 编第 1.17(h)条);若申请在请愿书受理时已分配至特定技术中心的审查员,USPTO 将依法驳回该请愿书。 提交形式:请愿书须使用指定表格 PTO/SB/472(标题为《根据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提交的认证及特殊审查请愿书》),并通过 USPTO 专利中心(Patent Center)电子提交;申请本身也需通过该专利电子提交系统提交。 文件格式: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摘要需符合申请提交时 USPTO 对 DOCX 格式的相关要求。 附加要求:若申请中包含不公开请求,申请人须在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的同时或之前,主动撤回该请求。 该计划的请愿书受理期限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起的 12 个月内,或直至每个技术中心(Technology Center)至少受理约 200 份试点申请(以二者中先满足的条件为准)。 根据通知内容,若各技术中心的参与度出现显著差异(例如某技术中心的试点申请量远超 200 份),可能触发计划提前终止。一旦试点计划终止,USPTO 将发布公开通知告知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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