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基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1.意见提出要防止政府投资基金的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
主要措施包括:差异化投资、由省级政府统筹管理省内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由发改部门统筹引导政府投资基金的投向,明确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等。 2.意见鼓励发展壮大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 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 3.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严控县级政府设立新基金 中央财政、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设立基金要经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 4.推动基金整合优化,防止重复设立和低效、僵尸基金。 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 5.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 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 6.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 7.优化基金退出机制促进投资良性循环 主要包括: (1)规范基金退出管理,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指引,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优化政府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2)拓宽基金退出渠道。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 (3)完善基金退出机制。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评估体系,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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