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以下业务的科技中介业务机构:
1、利用科技知识和市场经验提供咨询业务的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情报信息咨询机构、专利事务所等(不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直接参与业务对象转化过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业务中心等;
3、为科技咨询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业务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科技人才中介机构、科技条件市场等。
1、在本市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
2、年度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为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业务取得的年度业务收入应占其年度收入的70%以上;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0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1、确认申请表;
2、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3、为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业务的合同书及收入证明;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
1、申报;
2、评估;
3、审查;
4、批复。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业务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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