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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报202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更新时间:2023-08-31

农产品批发市场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相关企业:

  为促进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发展,提高交易能力,改善经营环境,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7〕47号)及《关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财务字〔2019〕7号),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内容

  支持符合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升级改造,转变经营方式和交易模式,不断增强农产品日常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提升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的供给水平。支持完善标准化交易专区、配送中心、冷藏冷冻、电子结算、信息化、电子商务平台、检验检测、废弃物循环利用与处理、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改造及设备购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建设地应位于具备经营资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内。

  (四)项目应由具备经营资质农产品批发市场直接出资建设。

  (五)项目应符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

  (六)项目实施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含)以后,且能够按计划实施。

  (七)项目同一建设内容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八)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申报方向或内容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申报企业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申报企业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申报单位自2020年1月1日起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支持标准

  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政府及中央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除外)。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2023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按下文所列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项目申报。

  (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应及时完成项目初审,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和《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后报市商务局。于2023年9月15日前汇总上报第一批项目,12月15日前汇总上报第二批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六、工作要求

  (一)项目建设应符合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且已投入正常运营。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自获得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五)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至2023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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