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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

更新时间:2023-05-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

  海淀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加强对全区农田的管理,推动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特设立本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规模经营、较好的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是指区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本区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补贴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补贴条件:

  (一)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二)在本区各镇域范围内经营管理农田500亩以上;

  (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壮大集体经济,带动就业增收;

  (四)符合“村地区管”要求,并严格落实集体经济合同联审工作机制;

  (五)有专业生产管理运营团队。

  同时符合以上补贴条件的主体,方可申请本补贴资金。

  第六条 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对象要求的主体,每年按照经营管理的粮食、蔬菜面积,分别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补贴3000元/亩、2500元/亩。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开展土地平整及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引进推广及生产管理;推动品牌培育、产业融合;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及提升能力建设等弥补生产经营性成本相关支出。

  第八条 资金不得用于:

  支付企业内部员工报酬和公务接待等与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资金拨付及监管

  第九条 资金申请:

  主体申报。每年6月底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属地镇政府提出申请。

  镇政府初审。每年7月底前,各镇政府对申报主体进行初审,并推荐符合条件的拟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同时提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实际经营管理土地的用地合同;种植计划,包括:菜粮种植面积、种植作物种类等证明材料。

  区属企业可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对镇政府推荐的主体名单、种植计划等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复核。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资料审核及现场复核结果,对各镇提交的推荐材料及种植计划出具批复意见。

  区政府审批。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各镇申报及现场复核情况提出合作管理及补贴计划方案,征求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作为制定财政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考核验收。当年第四季度,区农业农村局对拟补贴主体管理的农田种植结构、面积、长势、产量等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具体包括:

  农田种植结构、面积应与区农业农村局下达批复意见要求一致;种植作物长势、产量应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二)预算制定。区农业农村局对照区政府批复的经营管理及补贴计划方案和考核验收结果,制定财政预算并报区财政局。对符合要求的,纳入财政预算;对未达到要求的,调减该地块相应预算资金额度。

  (三)资金拨付。次年3月,由区农业农村局致函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本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将补贴资金的使用计划方案、上年度管理运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各镇政府,由各镇政府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综合补贴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对于骗取、套用、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和各镇政府依职责对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协调工作。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提出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区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财政资金安排,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指导各镇政府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负责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按规定时间提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年度种植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上年度管理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密切跟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六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统筹利用好经营管理的农用地,确保农地农用,杜绝出现农地非农化、撂荒弃管等现象;要强化自主经营,不得转租转包,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水平;要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并严格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9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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