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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园2015年“专精特新”产业园区产业聚集专项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根据《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号)第五章第二十条支持“专精特新”产业园提升服务功能第一 款,制定发布2015年“专精特新”产业园区产业聚集专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政策
支持“专精特新”产业园提升服务功能,鼓励产业园区引进重点项目和企业,培育和壮大重点产业集群。
二、支持范围
经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认定的专精特新产业园区(含文化科技园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产业定位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该领域的产业集聚度不低于50%,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米。
(二)经中关村创新平台授牌的中关村科学城特色产业园。
三、支持标准
奖励一般不超过当年园区运营费用,且同时参照产业园区新增入驻企业的区域综合经济贡献情况作为测算标准给予产业园区奖励。
四、申报对象
经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认定的“专精特新”产业园区(含文化科技园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和经中关村创新平台授牌的中关村科学城特色产业园区,并与海淀区政府建立联合招商机制,共同促进产业集聚。
五、申报条件
(一)产业园区产权清晰,且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
(二)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具备持续对产业园区进行产业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投入的能力,具备按照生态型区域进行建设和管理的能力,具备建设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公共服务和技术平台的能力。
(三)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园区新增企业,均应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在海淀区属地进行纳税。
(四)产业园区新增企业应是2014年1月1日之后入驻产业园区的新设或新迁入企业,符合产业园区产业定位,且该企业未单独获得过海淀区政府给予的其他支持政策。
(五)已获得《海淀区投资促进与税源建设工作奖励办法》及其他同类型专项支持资金的产业园区,不重复享受本项支持政策。
六、申报材料
《2015年“专精特新”产业园区产业聚集专项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材料。
七、验收报告
根据本政策获得支持资金的产业园区,自资金拨付之日起满一年后的首月,向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以供评估产业园区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且作为后期支持资金拨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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