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885-0909

资质政策

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更新时间:2022-08-19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今天小知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基本条件有哪些,希望对想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一、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通过小知对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基本条件的讲解,您是否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对此还有疑问,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拨打知企电话:4008850909,会有专业人员为您服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上一篇文章: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申请材料及基本条件
下一篇文章: 软企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1. 数千种标准化、
    全行业的企业服务产品
  2. 专业服务+PQV
    服务过程可视化系统
  3. 知企“123”计划,
    没有最快,只有更快
  4. 大平台,更诚信,
    节省采购服务成本看得见

扫一扫咨询
知企网微信官方客服

客服热线:400-885-0909

24小时在线咨询

*我们将对您的号码严格保密,请放心使用

扫码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