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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商标:国外驰名≠中国驰名

更新时间:2012-11-05

  美国财经新闻巨头之称的彭博有限合伙公司(以下简称彭博公司)因其彭博”“彭博资讯商标遭人暗算而提起诉讼。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就这起广受关注的彭博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简称澎博财经)、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澎博网络)应立即停止侵害、刊登启事并赔偿彭博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不服并提起上诉。

  原告商标类似索赔百万

  原告彭博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财经软件和财经信息的美国公司。1999年,经新华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审查,美国布隆伯格商业新闻社获得机构名称核准,并在2002年更名为彭博新闻社

  庭审中,彭博公司反复指出,“Bloomberg”商标多次被境外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泰国、马来西亚及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注册了大量带有彭博文字的商标。经许可,彭博财经电视也已获准在中国内地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场所播出。而两被告在其软件和网站网页上使用的澎博标识与原告十分相似,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故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被告澎博享有在先权利

  而被告澎博财经、澎博网络则认为,在中国内地,相关公众对彭博的知晓度和彭博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远没有达到驰名程度,而且原告彭博”“彭博资讯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晚于两被告企业的成立日期,所以两被告对澎博字号依法享有在先权利。

  法院名称可留侵权应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驰名事实的发生应当坚持要求保护地或者权利主张地原则,受到关注的应当是中国内地对原告财经信息的引用情况,而不是其他地域。尽管原告在全球的销售收入排名名列前茅,但并不意味其在中国的情况就是如此,中国内地之外华语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也并非判断商标驰名的直接依据。

  英文“Bloomberg”商标在国外驰名不能等同于在中国驰名,更不能等同于中文彭博彭博资讯商标驰名。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两被告企业成立之时已经驰名,故法院对原告关于要求两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使用澎博标识的诉请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指出,两被告企业名称虽然注册在原告商标之前,但被告无权单独或突出使用包括澎博”“澎博资讯等在内与彭博资讯相似的标识。现被告在其软件名称、软件安装和运行界面上使用了澎博字样,在其网络页面上也使用了澎博标识,这些行为无疑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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